《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相关解读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相关解读:
为了加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国家计委令第6号),制定本办法。 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以下简称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废止情况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已经2021年2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文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 18 号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国家计委6号令),特制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