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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解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8-04 09:51:35 字体大小:

        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高检发〔2020〕9号)。


        一、强制报告制度是什么?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有关报告义务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二、强制报告义务主体是谁?

        《意见》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报告的义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三、强制报告情形有哪些?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四、如何落实强制报告制度?

        相关组织和人员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在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同时,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妥善处置。

        一是立即受案办理。《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并查明初步情况,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刑事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应当依法开展监督。

        二是及时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意见》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当委托或者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提供救助。

        三是严格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在报告和处置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涉案未成年人身份、案情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


        五、对报告人有哪些保护措施?

        为消除报告人担心打击报复、害怕引发纠纷的思想顾虑,《意见》从以下三方面为报告人员给予保护。

        一是对报案人信息严格保密。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及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主管行政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二是严惩干扰、阻碍报告的行为。依法保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责任。

        三是积极表彰、奖励。对于因及时报案使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妥善保护、犯罪分子受到依法惩处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民政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单独或联合给予相关机构、人员奖励、表彰。


        六、对于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如何追究责任?

        《意见》构建了严密的责任追究机制。从法律责任、纪检监察、法律监督三个方面督促各级各类人员落实强制报告责任。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二)对于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长期不重视强制报告工作,不按规定落实强制报告制度要求的,根据其情节、后果等情况,监察委员会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失职失责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调查处理。

        (三)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对于工作中发现相关单位对《意见》执行、监管不力的,可以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


        部分案例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通过强制报告发现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共有33件,27件29人均被刑事立案或者已经作出刑事判决,6件6人被予以治安处罚。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部分责任人因未及时报告导致矛盾激发或危害扩大的情形,共发送检察建议3份,建议移送监察委调查1件,3名责任人员被追究纪律责任,2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1、及时报告,将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

        8月16日,岳阳11岁小学生小莉(化名)由父母陪同到医院做检查,经B超检查推算宫内妊娠7+月,产科护士立即报告黄色高危。8月17日上午,该医院将该病例报告县卫健局、县妇联。县卫健局、县妇联立即向县公安局报告。公安机关在接收到该案线索之后,于8月20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贺某某于8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11月9日,检察机关对贺某某以强奸罪依法提起公诉。


        2、及时报告,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脏手

        9月中旬,株洲某校校长听学生家长说租住在学校门口的一个初中女学生小琪(化名)被人摸了,第二天立即向小琪询问情况,得知小琪被人猥亵。9月24日班主任老师带小琪到派出所报警,9月25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邓某某。11月5日,检察机关对邓某某以猥亵儿童罪依法提起公诉。


        3、及时报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10月9日,7岁的被害人小明(化名)在家中被母亲用手抓住头发往墙上撞,导致小明头、面部等多处受伤。经医院诊断,小明顶骨骨折、头皮血肿、陈旧性肋骨骨折、上肢软组织损伤。10月20日,被害人小明伯爷向道县妇联报告、向县公安局报警。当日,道县妇联向道县人民检察院作了强制报告,检察机关迅速提前介入了解案情。11月5日,道县公安局对小明被虐待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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