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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22-11-28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自资规〔2022〕4号
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配合做好用地要素保障服务工作,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申请条件
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和基本选址要求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执行。结合我省实际,对临时用地申请条件补充规定如下:
(一)申请人范围。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为项目建设依据文件明确的项目业主,铁路、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可由项目业主书面委托施工单位申请办理。项目业主是土地复垦的义务人,其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不因委托他人申请办理和使用临时用地而转移。
(二)选址要求。临时用地选址应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地类认定依据,优先使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鼓励使用主体项目已批准用地,尽量减少使用临时用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主体项目应已取得省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认定意见或不可避让论证意见,临时用地审批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
(三)临时用地合同签订要求。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其中临时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涉及承包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应先征得承包权人书面同意。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土地租金收入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全额缴纳同级国库。
二、优化临时用地审批
(一)申请与受理。临时用地申请由所在地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或需要补正资料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许可的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期限相衔接。
(二)审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结论;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结论。临时用地申请范围涉及自然保护地等特殊管控区域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资料补正、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审查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资金预存。经审查通过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通知临时用地申请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将复垦所需资金预存入双方约定银行的“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并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方案应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复垦费用金额,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总金额的20%,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一年预存完毕。列入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清单的,可以由项目业主办理银行担保函代替预存土地复垦费,担保函应载明银行担保责任,担保期与土地复垦义务存续期相同,不得附加限制期限。
临时用地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同步推送同级税务部门,由临时用地申请人办理完税手续。
(四)核发批准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土地复垦费预存及完税凭证后,即时核发临时用地批准文件。
三、加强临时用地使用管理
(一)严格落实批准内容。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标牌,载明批准机关、批准用途和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文件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更换位置、扩大面积、改变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对外销售利用临时用地加工生产的混凝土、预制件等建筑材料。
(二)加强土地生态保护。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采取预防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土地损毁的面积和程度。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园地等农用地,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生产建设应与复垦相结合,对使用完毕的部分临时用地及时实施土地复垦,尽早恢复农业生产条件。要优化施工作业方式,严格控制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污染物排放。
(三)做好建设安全防控。在临时用地边缘应建立围挡。施工作业区、材料存放区与办公、生活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如非工程必需,建造临时建(构)筑物原则上不得深挖地基和深打桩基,且结构不得超出二层,材料上无特殊要求的,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耐久性材料,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等临时建筑物应采用活动板房。
四、从严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一)编制复垦方案。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其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项目,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市州、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复垦方案后,应采取会议或函审等形式组织专家论证,并参考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查,对符合《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含专家评审意见)为申请临时用地的必备材料。
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的,使用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原审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二)明确复垦要求。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延长1年。临时用地使用人可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分期支取预存的土地复垦费。
因城市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征收土地涉及已批准的临时用地,在临时用地使用人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清运建筑垃圾后,报原批准使用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可不再实施后续土地复垦工程。临时用地期满后,经临时用地使用人和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申请,在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落实耕地保护以及符合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标准等有关要求的前提下,报原批准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部门同意,符合安全条件的办公用房、施工便道等临时建(构)筑物可保留转为种植养殖用房、农村道路等。
(三)规范复垦验收。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在复垦期限届满60日以前完成土地复垦施工,向批准临时用地或受委托负责复垦验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验收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土地权利人或其代表进行现场踏勘,按照《土地复垦控制质量标准》等规范严格验收。受委托负责复垦验收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将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报告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强化激励约束。临时用地使用人取得土地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后,可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和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分别向银行和税务部门申请支取预存土地复垦费结余费用和退还耕地占用税。
鼓励按照土地整治有关政策、规划和土地复垦方案,将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非耕地复垦为农用地、耕地,按程序报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县可对临时用地使用人进行合理补偿和奖励。
因情势变化导致复垦后耕地数量、水田面积减少或质量等别显着下降,确实难以恢复的,临时用地使用人应缴纳与损失的耕地生产能力对应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特别是损毁耕地的复垦。土地复垦费由批准临时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收取。
五、构建临时用地常态化监管机制
(一)全面落实系统配号。受理临时用地申请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在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https://lsyd.mnr.gov.cn)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临时用地复垦完成或经批准延期的,应及时按要求填报有关信息。从2022年起,新审批的临时用地,在国土变更调查、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的图斑合法性判定,均以自然资源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填报的信息为准。
(二)建立定期抽查通报制度。市州、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已获批准正在使用的临时用地进行全程监管,至少每半年例行巡查一次。省自然资源厅每半年抽查一次各地临时用地审批、使用、复垦和系统填报情况,下发不符合用地要求和超期未完成复垦的临时用地问题清单,对问题突出的市县和临时用地案例,予以公开通报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所在县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
(三)严格行政执法。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临时用地监督检查,利用遥感监测、抽查巡查、视频监控、公众监督等早发现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等行为,涉及违法违纪或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省自然资源厅将对重大临时用地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四)强化惩戒措施。临时用地使用人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且拒不缴纳土地复垦费和罚款的,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临时用地、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未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或审核同意。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10月28日
附件
临时用地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临时用地申请书 | 应包含申请人基本信息、主体项目概况、拟用地现状、拟安排用途、临时用地合同签订及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情况等。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
3 | 主体项目建设依据文件 | 主体项目为工程建设项目的,提供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主体项目为地质勘查项目的,提供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勘查许可证。申请临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补充提供省人民政府出具的主体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准入意见;申请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充提供主体项目属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地质勘查的证明(可从项目类型、投资主体、征地情况等方面予以佐证)。 |
4 |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 合同内容应包括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提供临时用地的合同当事人应与临时用地土地权属材料载明的土地权利人一致。 |
5 |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及审查意见 | 土地复垦方案参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和《湖南省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试行)》编制。 |
6 | 土地权属材料 | 包括临时用地土地权属材料和主体项目建设用地手续证明,受理机关应优先通过内部数据共享获取。 |
7 |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应由测绘资质单位编制,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同步提供电子版。 |
8 | 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也可由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时依职权征求。 |
9 | 其他必要的材料 | 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但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临时用地申请无关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