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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暂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9-10 字体大小: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暂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省发改委网站

              经省公管委专题会议审定同意,湖南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个部门于近期联合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暂行管理办法》(湘发改公管规〔2020〕68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从文件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工作要求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201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统筹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资源,通过远程异地评标等方式加快推动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近年来,我省各地各行业对远程异地评标陆续进行了探索和实践,但由于缺少统一的标准、规范和指导,各地各行业对远程异地评标没有形成统一认识,远程异地评标数量、质量和效率不理想。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远程异地评标规范化、常态化,提高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科学、规范、协调和统一,实现全省评标专家和交易中心设施场所、监管环境等资源共享,解决部分市州专家资源不足的问题,同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我们研究出台了本《办法》。《办法》同时经省纪委监委研究审定,是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举措。
              二、《办法》主要内容
              针对当前我省远程异地评标探索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办法》明确了远程异地评标的相关要求和具体措施,具体如下。
              (一)关于范围标准
              为切实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进一步明确了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范围与标准。一是根据招标金额明确。充分考虑工业、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不同行业项目招标要求和规模特点,分行业明确全省需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统一范围标准。二是根据地区专家人数明确。明确以市(州)为单元,本地区评标专家资源不足,二级专业专家人数少于30人的必须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并在专家库中自动设置,有效避免“常委”专家现象。三是根据行业行政部门特殊要求。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等项目,可根据需要经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后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四是招标人自行申请的,可以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二)关于开评标现场的统筹调度
              远程异地评标的实施涉及主副场选择、专家抽取、行业部门监管、技术支撑等统筹调度内容,《办法》均予以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主副场的产生、各自职责和操作流程。明确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全省统筹调度管理,主场为项目进场受理所在地的评标现场,副场可通过调度系统随机产生或直接选择。二是建立了协调对接机制。对现有各地各行业交易系统进行整合,全部与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统筹对接,专家通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统一抽取。三是明确了监管责任。按招投标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继续由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分级分行业履行原有监管职责。四是鼓励探索新模式。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积极开拓创新,对基础落后的地区明确了基本场地和技术要求。五是鼓励跨省合作。明确鼓励跨省开展远程异地评标,探索跨省级、跨区域、跨平台远程异地评标。
              (三)关于文件时效
              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技术要求高、推进难度大、运行成本高,我省在远程异地评标实践和推进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新情况、发现一些新问题,因此,《办法》作为暂行文件,试运行两年。试行期间,我们将针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调整。
              三、工作要求
              《办法》印发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对照文件要求及时创新工作方法、完善工作程序、健全配套工作制度,加强协调配合、指导督促和监督管理,推动本行业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全覆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牵头制定相关技术标准、业务规范,建立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细化操作规范,在主副场选择和协调、专家抽取、短信通知、专家进场、专家会商、电子监控等各环节做到组织顺畅、不出差错,切实担负起在全省范围推进异地远程评标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快落实远程异地评标的软硬件条件,积极对接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综合调度系统,尽快实现与省级平台的全面互联互通。各招投标主体要主动顺应新形势,积极改变工作思路、调整工作方法、适应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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